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1.14
【字 号】市政办发[2003]4号
【施行日期】2003.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
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4号 2003年1月14日)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所报《西安市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公安局)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建经济强市,创西部最佳”发展战略,整顿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努力为社会创造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以反“三超一混”为重点,确保春运安全;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 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运、搬运装卸、汽车维修服务、汽车清洗、运输服务活动的业户及车辆以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集散地均属此次整治范围。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以反“三超一混”为重点,确保春运安全。
  1.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的通知》、《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派员进驻主要客货运输站场,实施安全检查,客货运站场要重点把好进站检查、站内管理和出站登记三关,在场站内设置安全检查监督岗,严禁“三品”进站上车。规范使用安检设备,规范检查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三超一混”和带病车辆出站。
  2.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运输途中发现车辆超载、超员、超高和客货混装,要就地分流,分流费用由违章企业或经营者承担,并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行客、货运输车辆同行的运行模式,提倡和推行下置式行李仓营运客车,遏制“三超一混”现象的发生。
  3.交通、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力度,严格审查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签订安全责任书,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品运输。
  4.地方海事部门要对我市所辖水域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测,对符合标准的船舶核
发营运牌证,对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要坚决取缔。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打击非法经营,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交通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禁未取得和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
  交通、公安成立联合执法队,由50人组成,其中交通部门40人,公安部门10人。在全市范围进行流动检查,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摩托车、快捷货运车辆和无营运手续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黑车”,清理取缔驻城区经营的郊县出租车、盗用出租牌照的“”,逐步取缔载客营运的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巩固前阶段打黑纠违活动成果。
  2.交通会同工商部门清理社会站场,依法取缔私自设立的客运中转站场和在招待所、宾馆、企业院内擅自设置的客运站场和停靠点。
  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取缔城市道路两侧的营运客车临时停靠点以及利用停车位从事货运
业务受理的马路市场和马路收货点,营运车辆一律进入合法场站经营。
  3.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非法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4.公安部门要严格报废车辆管理规定,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打击力度。
  5.交通会同旅游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治理,提升旅游行业窗口形象。
  6.交通、工商、市政等部门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的维修企业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三)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1.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经营者按照核定的区域、站场、线路规范经营,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市”,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出入口建立客运工作站,规范客运车辆运营秩序。
  2.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客运站门前设立检查岗,对不按规定进站停发,站外随意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车辆以及绕圈串线、沿街揽客、倒客、宰客等扰乱道路运输秩序的车辆,坚决予以打击。
  3.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客运管理,解决短途拒载、绕道、高收费、不使用计价器等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投诉处理力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4.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通勤客车的管理,各单位所属通勤客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路段运行,严禁对外运营。
  5.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价的监督检查。各客货运输站场和运输经营业户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6.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在客货运输市场和行车途中强行拉客、欺行霸市、、垄断货源、抢劫旅客货主、打骂众,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地方黑恶势力,从重从快严加惩处。
  7.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维修行业的规范管理。对维修质量低劣、不按技术规范作业、虚报作
西安发布最新通知业项目、随意抬高工时收费等欺诈用户的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二级强制维护过程中减项、漏项甚至只收费不维修的行为。全面落实车辆进厂、作业过程及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四)进一步做好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
  1.交通部门要重新审定全市客运站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站场必须按核定的经营线路和班次接纳车辆进站经营。进入汽车客运站场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进站证》。
  2.一级客运站场必须实行微机联网售票,二级以下客运站场逐步成立相应售票机构,实行站内统一售票。
  3.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营运客车在西安市区的运力停放布局,逐步将城区营运客车分流到二环以外,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确保城市道路畅通。3月下旬启动城北客运站,调整火车站周边地区和城北地区营业性客车停放布局。
  4.新建的道路货运站(场),由交通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统
一审查核定,不经审批不得建设、经营货运站场。
  5.公安交警、市政要合理设置城区主要路段出租汽车停靠点,规范出租汽车运行秩序。
  (五)推行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1.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以及客货站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提高服务水平。
  2.交通部门要不断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运行,提高司、乘、调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开展规范化线路达标活动,切实满足乘客出行需要。
  3.交通部门认真贯彻《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调整车型结构,增加中高档车辆。通过日常检查,巩固座套一天一换成果。
  4.交通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车容车貌的检查。做到:车身无污垢,漆皮无脱落,门窗玻璃完好,地板和座椅干净。市域内客运车辆实行趟次卫生制。
  5.客货站场要认真贯彻“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等站务管理标准和要求,保持干净、整洁的站容站貌。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3年元月16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结束,为期3个半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