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1
【字 号】高政办发〔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发布最新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8〕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网站发布信息准确、及时和网站安全、可靠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突出应用、保障安全”为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信息公开,为民服务”为宗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为民提供服务、与民互动交流、宣传促进高陵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规划和内容保障协调、督促检查、监管考核工作,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街办、各部门要履行责任,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街办、各部门要明确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责任人、工作人员(见附件1),网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上本单位责任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上述人员实行备案制,如因换岗、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进行报备。
  第七条 从事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维护的工作人员以及各街办、各部门的网络信息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定期接受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街办、各部门负责保障的栏目情况详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及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任务分解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160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信件办理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160号)(高政办发〔2017〕80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五公开”信息内容保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件。
  第九条  按照网站集约化及规范网站建设原则,不得随意改变网站栏目地址,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其他原因确需整合迁移栏目和内容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如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网站栏目(专题、专栏等栏目),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栏目。
  第十条  各栏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先审查,后上网;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核发XXX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栏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规范格式和操作程序发布、维护信息,特别是要及时对公开的已经变化了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区上召开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新闻及照片,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及时将活动文字信息、照片信息上传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审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