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7 西安发布最新通知
【字 号】市政发[2013]32号
【施行日期】201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4月2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以下简称北客站地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北客站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北客站地区暂定范
围为北客站南、北广场及周边地区(尚贤路以西、明光路以东、北三环以北、尚苑路以南未央区辖区范围,包括北客站地下负一层通道等地下空间)。
  第三条 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客站管委会)是未央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北客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市政、民政、交通、旅游、文化、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北客站管委会做好北客站地区的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北客站地区派驻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北客站管委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北客站管委会受交通、旅游、文化等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北客站地区出租车运营秩序的管理、非法营运车辆(7座以下)的查处、旅游市场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北客站地区设立旅行社及网吧、音像店、书店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征得北客站管委会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北客站管委会受市发改委委托,负责制定北客站地区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规
划,负责北客站地区5亿元以下入区项目备案办理及1亿美元以下外资项目核准。其他入区项目由北客站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北客站地区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派驻北客站地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八条 规划、建设、市政、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北客站地区市政、交通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北客站地区道路及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征求北客站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条 北客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北客站地区总体规划。市政部门在北客站地区审批或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征得北客站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北客站地区建(构)筑物以及路灯、路牌、供水、供电、排水、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广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广场)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许可部门应及时向北客站管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工程完工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 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及公交站(牌)、道路标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地区统一规划,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北客站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或慢行等客、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无证照资质或证照资质不全的车辆上路通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北客站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众、整洁卫生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并接受北客站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沿街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整洁。门头牌匾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换。
  第二十条 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
貌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贴挂;
  (四)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五)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等物品,露天冲洗车辆;
  (六)在广场喷水池内洗涤物品或洗澡;
  (七)店外摆放、吊挂商品,出店经营;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二)在树木上刻划、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四)擅自占用或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五)其他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北客站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赌博、嫖娼、滋事斗殴、封建迷信、倒卖票据、销售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