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1.05.25
【字 号】青价费[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教育局【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1]21号 2011年5月25日)
各区市物价局、教育(体)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以及本通知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照我市现行标准执行。即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7.5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元。高中作业本费确定为每生每学期15元。
  三、学生装价格:我市中小学校学生装价格在不高于省定最高价格的基础上,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鲁教办字[2011]17号)和青岛市制定的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通过全市统一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生装具体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统一发布。原市物价局青价字[2005]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社会实践活动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已纳入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