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 号】青教通字[2016]76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青岛教育局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教通字[2016]76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建设和谐平安校园,保障师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全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抓手,以校
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为重点,营造安全稳定校园环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目标任务
  坚持“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障资金、抓好队伍,统筹实施、建管并重”原则,严格执行《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校舍建设、定期检查、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体系,使全市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有效杜绝学校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1.建立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制度。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各学校每学期开学前都要组织进行一次校舍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对建成年份较早的非框架结构校舍,应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缩短鉴定周期。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建档,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2.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各学校要对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结合校舍档案管理平台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对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提出处置措施。要密切关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
  3.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各学校要根据校舍检查鉴定结果,制定校舍改造计划,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应第一时间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治或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合力整治。对D级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
  4.严格校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安
全防护设施须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5.实行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选址不当、质量低劣、管理失职、防范不力等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校舍建设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校舍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
  1.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及维修改造工程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不得在校园内违章建设,对已建的违章建筑和已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立即拆除,不得继续使用。校舍维修改造不得破坏既有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确需对建筑结构实施维修改造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评价。
  2.强化校舍场地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对校舍场地的日常管理,把校舍场地安全检查作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专职或兼职校舍安全管理员,负责校舍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台账登记、信息上报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逐级报告。加强校舍场地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校舍场地正常使用。对投资较大项目,应按照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安排在暑假进行。
  3.规范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学校应加强对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工作的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校舍场地。符合规定已出租出借的,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规定,重新审查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维修维护及安全管理责任。对不符合规定已出租出借的,应制定清理方案: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合同尚未到期的,通过积极协商、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等方式予以收回。出租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收回后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拆除。
  (三)加强校舍档案信息管理。
  1.提高校舍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校舍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确保校舍档案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管理规范、变更及时,并安排专门场所和人员妥善保管。强化信息主导管理理念,利用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舍日常管理。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更新校舍信息和内容,逐步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年检和信息公布等制度,提高校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按照要求整理报送校舍档案。校舍档案应分为确权、基建、管理三类,一式两套,学校留存一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套。新建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有关报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基建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学校留存一套,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套。维修项目应将预算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整理完整,一式两套,学校留存一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套。
  四、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