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
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法》.d o c
........................................
QDCR-2015-005004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
青教通字〔2015〕97号
─────────────────────────────────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
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青岛教育局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
(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
(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由区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联合认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年3月1日—15日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区市教育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会同财政、价格部门确定通过评审的幼儿园;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