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鉴定的基础知识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职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和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的区别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入世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一览表);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而职称的评审由人事部主管。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为职业道德、理论鉴定、实操鉴定。职称考试内容一般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以上还要考计算机应用水平、外语,+论文;职业技能鉴定一般为1-4级(1级最高),职称考试分为为高、中、初级。
    ()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的区别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并不作准入控制;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范围
内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 
    ()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关系
    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广义上讲都是人才评价,执业资格制度是职称工作的发展和延伸,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 执业资格是从岗位人手确定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层次的评价,不搞多层次评价。职称是按照工资结构层次进行的多层评价,如药师是按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来分的工资档次。 
广西人事考试职称网    2. 执业资格是对关键岗位的要求,应有鲜明的岗位属性,如药师中搞配方、核方的都是关键岗位,没有签字就不能生产和发售。 
    3. 执业资格是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确定,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而职称是通过考核或评审的办法取得。 
    4. 执业资格一般具有国际可比性,而我国现行职称许多是不考虑国际可比性的,是结合我国工资制度设置的评价制度。 
    5. 对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的管理,考试后要注册,不注册,则资格失效。而职称不需要注册,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低聘或解聘。
    二、职称评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 
    国家批准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共29个,取得职称资格主要是通过评审、考试。目前以考代评通过考试获取中、初级职称资格的有卫生、统计、经济、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等专业。 
职业资格分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通过学历认定,执业资格通过考试获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对已获得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聘用。 
    ()职称资格申报聘任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由工作单位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3.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初级及初聘材料由区人事局审核。
    5.中高级材料由区人事局初审后,报市职称办审核。
  6.将申报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7.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人按要求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和考试、考核。
    8.评委会评审通过后,高级职称人员由市职称办报省职称办审批后下文,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由市职称办审批下文,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初级职称由区职称办下批文,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职称办统一发文,区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区职称办报名,并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市职称办发文颁发相应资格证书。获职称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赣府发[1988]45)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1991]14)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劳动部关于高级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培字[1990]14)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五、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劳培[1994]24)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