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四川省人力资源考试
【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0]22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5.05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随同《暂行办法》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顺畅接续,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现已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存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2010年底。从2011年开始,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