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 号】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指导地方做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目 录
  编制说明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3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6
  第四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五章  相关指标 13
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二、规范建设,示范引领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努力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创新机制,多方协作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积极争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
第二章 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
  (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等。
  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面积。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位规
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四、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进行建设。
  各类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二)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母婴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区、卫生间、清洁间、车库等。
  五、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辅食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示教室等。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总建筑面积宜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
  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研发室、标准设计室、教具制作室、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室、绘本创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拟体验室、产品展示厅等,建筑面积宜为600m2~800m2。鼓励相邻城市或区域共建共享,集中进行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
  七、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食指导室、婴幼儿情景体验区、互联网家长课堂、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200m2。
  八、监督管理用房可根据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400m2~600m2。
  九、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行增加。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发展、众需求等因素,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宜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人才网  (二)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三)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周边应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五)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