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2.12.09
施行日期
2002.12.09
文号
闽人发[2002]170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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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如:高校某教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9月聘为讲师,1990年6月同时任副科长,1994年1月任科长,1994年9月聘为副教授,1997年2月任副处长,1999年3月调入某机关任副处长。该同志1993年9月30日应以副科长职务、任职年限6年(该同志属“双肩挑”,其聘任讲师的年限可计算为副科任职年限)、工作年限18年,套入副科长职务工资2档,级别工资确定为13级;1993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档次按职务变动和两年正常晋档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工资一律按转业安置部门介绍的职级套改。如按行政职级安排职务,则按行政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如按技术级安置,则按技术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工资按地方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再按部队的职级享受工资待遇。
  四、中专、技校实验教师,可参照闽人函[1999]119号文规定予以提高10%工资标准。
  五、闽人发[1997]46号第二条规定的带薪(或未带全薪)脱产学习,是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不含工资关系已转到学校的工作人员)。
  六、关于部分人员的“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发放问题
  (一)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或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处罚年限未满七年的,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见习人员标准执行。
  (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留用察看、管教和考验期间,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生活费计发比例打折后的标准发给。
  (三)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以及虽未受到处分,但表现不好、众意见很大的人员,由各单位结合考勤情况决定是否发放。
  七、引进到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0]10号)执行。在此之前引进人员享有的保留工资,从2003年1月起不再保留,改为一次性发给36个月保留工资数额的补贴费。今后从外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我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如原基本工资高于我省同类人员的,其高出部分不再保留,改按一次性发给36个月的高出部分数额的补贴费;从外省企业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我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
  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根据闽委发[2001]8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从2003年1月1日起,高校行政人员(含参照“补差”的其他单位人员)不再执行闽人薪[1994]9号文中关于实行工资“补差”的规定,原已享受的补差部分同时取消,但可改按职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中高的一种重新套改。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原享受的补差部分予以保留,并计入本人离退休费基数。
  九、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精神,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属于全日制研究生班学历毕业之后再通过论文答辩等有关程序取得硕士学位的,其在研究生班学习的时间,可参照闽人发[2001]85号文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十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寄存人员,在寄存档案期间如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其寄存期间可予以计算连续工龄。
  十二、退伍义务兵的工龄计算,按照《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规定执行,即“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其工龄计算仍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1991]009号)执行。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按此规定执行。
  十四、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从达到规定年龄条件的当月起发给。
  十五、各单位申报离休干部护理费时,必须随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老干部支部意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十六、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至今仍未按闽人发[2000]212号文规定套改机关工资的,必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套改结束。改套机关工资或不改套机关工资,均须本人签字同意,此后一律不再改套。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
  十七、高校、中小学教师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教龄满30年(年满25年),经县级以上医院会诊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如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按闽教人[1989]131号、闽人退[1989]136号和闽人退[1993]20号文规定享受增发退休费待遇。   
福建省人事局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