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张书钦 王维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一场深刻经济社会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速进行,这都对政府的执政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务员作为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载体,其素质和能力决定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因此,对公务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培训;公务员培训;公务员
        一、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务员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学习和提高岗位本领、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单位和个人,对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深刻、不到位。这里所说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单位不重视,
有些单位由于组织不力或者培训者不配合,经常导致培训效果不佳。致使单位领导认为培训没有意义,甚至认为培训是一种浪费。还有一些单位以工作忙、经费紧张为由,不愿派单位员工参加培训。二是受训者不重视培训。一些受训者不合作不配合,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愿学习和思考,对培训工作敷衍了事。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公务员培训法制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各项事业顺利推行的重要前提,公务员培训工作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培训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 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这些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了公务员培训方面,但大都是纲领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有的法规只有很少部分设计到了公务员培训,例如《公务员法》中涉及公务员培训的只有三条。这些法律法规普遍缺乏较为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规定培训的步骤和程序。这反映了我国立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我国现在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性性质的,程序性的很少。由于实体性法律只有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执行具体步骤和程序,在实际工作时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导致法律法规
执行走样,执行效果不好。
        (三)公务员培训机构不完善,师资力量不足。完善的培训机构是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包括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我国各级行政学院承担着主要的公务员培训任务。而各级行政学院和党校往往是联合办学。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侧重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对不同类别公务员的专业内容缺乏全面系统的培训。而且由于公务员层次多、数量大,以及要求的知识范围广,所以党校原有师资力量很难达到公务员培训的要求。师资力量不足主要表现在存在办学规模小、时间短、缺特等方面。高等院校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先天性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高等院校师资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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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高公务员培训效果的对策研究
        (一)转变培训观念,更加重视培训。公务员培训使其获得基本工作技能的必要途径,良好的培训不论对公共组织还是对公务员个人都有着很大助益。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认识到公务员培训是更新公务员系统、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应有职责。总之公务员培训是最好的投
资,是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起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规范运作的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努力构建起一支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各具特、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职业化队伍,大力推进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
        作为受训者,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我们正在经历第三次科技革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新事物、新知识层出不穷,整个社会日新月异。同时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时凸显,这就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攻各级公务员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以出的能力完成党和政府交代的各项任务。
        (二)完善公务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务员培训法律法规是,加强和改善公务员培训,为公务员培训提供坚实法律基础是当前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权力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尽早制定实施相关配套细则和相关程序法规,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未来关于公务员培训新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加大程序立法的比重,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实施,缩减
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加快制定关于培训经费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培训师资建设等具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公务员培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完善培训机构,充实师资力量。系统完善的培训机构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织和机构保证。充实的师资力量是公务员培训的人才保证。一要优化培训资源,现在各级政府公务员培训主体主要是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而这些机构的培训理论性较强,实际可操作性和专业性有所欠缺。应该更加重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这些机构各方面的教师资源丰富,数量较多,不仅能够满足各个专业、各个层次公务员培训的需要,还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师资规模和数量的需要。二要优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由于公务员的类别不同,所以培训内容肯定有所区别和侧重,除了公共性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培训外,要根据公务员的类别,加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培训,帮助公务员提高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改善和创新工作方法。在培训方式方面,要减少一般性的说教,增加实际工作案例,把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
        参考文献
        [1] 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
        [2] 孙柏英.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韩晓光.我国公务员培训开发若干问题研究仁[J].大连理工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