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021研究生国家线分数线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可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各民主党派和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论证评估;
  (三)征求意见;
  (四)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投诉机构,健全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反馈以及救济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