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和军队知识
第一节 国防知识
一、 国防概述、
国防的基本含义: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国防相辅相成。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的向征,靠国防维护。而国家性质和政策又决定着国防的建设和发展。由于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兴盛,民族振兴、人民安康幸福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国防建设。国家与国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防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服务。
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的基本类型
第一类:进攻性国防。
1、扩张型:即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肪。
2、联盟型:即以联盟的形式进行防卫。
第二类:防御性国防。
1、自卫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国防类型。
2、中立型:采用严守中立国防政策国家的国防。
我国的国防战略方针是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肪。
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经济实力是基础,国防实力是支柱,民族凝聚力是灵魂。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从内涵上,也可分为不同的层次目标:在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时,国防目标要首先解决存亡问题;在和平与发展的情况下,要致力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时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国防精神
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民族自强精神、爱军习武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二、 国防历史
国防历史的启示
(一)、国防强大的基础是经济实力的强大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国家、人民的现代化军队是建立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三)、人民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前提与关键
三、 新中国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边防、海边、 武装力量建设;战争动员;战略物资的储备;人防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教育;国防法,军事理论研究;后备力量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基本原则:
适应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坚持人民战争思想,提高综合国防力量; 与国家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并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坚持以现代化为中心,实现国防科技、武器装备、 国防人才、国防体制现代化;
突出重点,以武装力量建设为 全面提高国防建设的综合效益;
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
全国军民共同努力,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民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地进行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体制
1982年,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并存,同时向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新中国国防政策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二、确定正确的基本目标和职责
三、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五、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六、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七、实现国防现代化
八、走有中国特的精兵之路
九、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新中国国防建设成就
(一) 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这种体制,既贯彻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又适应我军已成为国家主要成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
(二) 进一步发展和健全了"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正规军和其他武装组织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实行"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四) 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五)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六) 国防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 我国的国防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
中国武装力量,由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组成。
第二节 文职人员制度
一、 文职人员制度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标志
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是军委在国家和军队建设转型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军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是有利于实现军队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的合理编配,不断增强我军适应信息化作战的能力。
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用人的迫切需要。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在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人才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开辟了利用社会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条“绿通道”。
三是创新我军人才管理机制的重大举措。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可以促进我军人才工作进一步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地方人才工作体系相协调、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军队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文职人员的性质和地位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
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
文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
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
作能力。
二、 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原则和体制
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
文职人员的管理原则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文职人员的管理体制
三、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退休
聘用原则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
职人员。
聘用条件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
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
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
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
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使用文职人员报考条件
培训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