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印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方案明确,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可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乡镇中小学校校医,安排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招聘专职校医,通过支医方式配置校医,并鼓励和支持各地各校创新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保障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工作。
    其中,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诊或值班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安排村医为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村医定期、定时、定点到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上门巡(坐)诊;对学生规模超过600人、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较远(原则上超过3公里)且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提供服务支持的乡村学校,可招聘专职校医。
    方案还明确,要保障所需经费,加强学校标准化医务场所建设,农村中小学要因地制宜设置校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并悬挂医务场所牌子,配齐常用器械药品并及时更换,为校医开展工作提供诊疗设备、器械等保障。将研究制定校医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制度,将基层医务人员担任校医服务农村中小学校列入职称评审的业绩范畴,建立健全校医管理机制和校医考核评价机制。(本报记者 樊成琼)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全省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配置标准
    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
    三、配置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乡镇中小学校医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医担任。
    (一)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所在地中小学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诊或值班机制。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
学校并予以处置。
    (二)安排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县级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安排村医为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村医定期、定时、定点到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上门巡(坐)诊。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三)招聘专职校医。对学生规模超过600人、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较远(原则上超过3公里)且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提供服务支持的乡村学校,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简化招聘程序,面向社会优先招聘农村中小学专职校医。按标准逐步配齐专职校医。
    (四)通过支医方式配置校医。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支医活动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当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支医方式,选派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支医活动。选派到乡镇卫生院参加支医活动的人员要服从当地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在参加乡镇卫生院日常工作的同时,通过坐班或轮班方式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鼓励省、市(州)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送医下乡活动,支持
医学类高校积极选派高年级学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志愿者服务。
    除以上四种方式外,鼓励和支持各地各校创新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保障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校标准化医务场所建设。农村中小学要按照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因地制宜设置校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并悬挂医务场所牌子。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农村中小学参考相关基本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配齐常用器械药品并及时更换,为校医开展工作提供诊疗设备、器械等保障。
    (二)切实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建设、药品(器械)采购及更换等所需经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层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和对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需开展学生体检等延伸医疗卫生服务,应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三)建立健全校医管理机制。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校医服务规范、管理
规定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校医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编制部门将基层医务人员担任校医服务农村中小学校列入职称评审的业绩范畴,加强农村中小学专职校医岗位设置、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等保障服务。
    (四)建立健全校医考核评价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校医考核工作,农村中小学要配合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校医平时考核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校医服务满意度情况作为校医年终考评、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学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考评内容,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服务农村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校医配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医配置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