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 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 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 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4 号)等法律、法规 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合用本 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 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 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

所有人、 使用人 (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 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 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 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
企业、受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 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 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 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 ,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

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 时定点采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 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 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 的保洁等。
(二) 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 设施, 包括物业的 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
统、中 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 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 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 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 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 卉盆景的修剪、 补填、 浇水、 施肥、 灭虫等管理。
(四) 安全保卫, 负责楼宇或者小区内的值班、 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