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115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24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4 
【实施日期】2017.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7号)精神,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
  (一)加快医疗健康云建设。丰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整合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资源,深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督管理等有关业务系统协同应用,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拓展建立医疗健康云。加快医疗健康云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迁移。到2018年,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改造升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实现院内信息化系统和数字化医疗设备接口开放、互联互通,筑牢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应用基础,加快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向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汇聚。研究建立全省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完善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等标准规范,畅通政府、部门、区域、行业间数据共享通道。各级政府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工程建设运行的领导协调,统筹卫生计生、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统计、旅游发展、气象、保险监管、残联等部门,建立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到2018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全部与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交会对接,健康医疗大数据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环境等基础数据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省残联)
  二、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一)推进卫生计生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建设覆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费用监测、药品(含耗材)招标采购配送监管、医保支付等在内的医药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对医疗服务价格、医保筹资和支付、居民医疗负担控制、药品使用等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测,强化全流程监管能力。健全基于大数据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整合分析临床、运营、成本核算、质量评价数据,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并将其与医院评审评价、经费拨付、绩效工资等挂钩,推动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加强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精准统计和预测评价,服务卫生资源规划。(牵头单位:省医改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二)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依托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建设一批心脑血管、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妇幼保健等方向的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推进基因芯片与测序技术等生物医学技术在遗传性疾病诊断、癌症早期诊断和疾病预防检测方面的应用,实现基因组信息与电子病历的有效对接,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研究机构,汇聚医院电子病历、处方与医嘱、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临床大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应用,科学构建临床医学诊疗决策支持等数据应用模型。(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三)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完善免疫规划、重大传染病与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