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 号】黔医保发〔2021〕88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切实提高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现就做好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谈判药品落地涉及患者利益,是国家医保目录调整的“最后一公里”,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推动谈判药品落地作为“我为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谈判药品合理配备使用
  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
根据医院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
  要充分发挥医保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双通道”作用,鼓励药店积极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采购配备相关药品,确保2022年1月1号起为参保患者提供2021年谈判药品购药服务。
  三、落实配套政策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医保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合理配备谈判药品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病种的权重。要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范围。
  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管理,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医保局请于2021年12月27日17:00前通过电子政务网或邮箱将本统筹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备67个国家新增谈判药品情况报送至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箱:*****************)。
  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附件1:2021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谈判药品名单
  附件2: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