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要想治理好国家则必须先整治好官吏,选贤任能,择取优秀的人员为官,被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视为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对官吏的选拔、考核放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的治吏之法严密周详,使得依法治理官吏的各个环节、步骤都有法律作为依靠,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也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治吏贵在以法为尊。古代社会在选贤任能,发挥官吏才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本文试就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存在形态、发展演变及需要我们对现今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防微杜渐的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夏、商、周——世卿世禄制
我国最原始的选官方法是禅让制,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是原始社会民主制度的末尾阶段,到了禹和启的时期,这种最原始的民主的选官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故而被传子制所更替。
夏代还是国家的初级阶段,虽其组织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都处于雏形,但是夏代社会已经开始出现具有国家性质的新因素。夏代开始设官分职,王位和爵位的继承上采用世袭制,而职位也有了高低的区别。例如春秋时期的《夏书》有“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的说法,指的是听被考察者的话语,就可以知道这人的志向,然后给他指派任务再考察他完成的效果,再根据其完成的效果赐予与其相符的车服以定官阶。这句话很形象生动的向我们描述了夏代设职分官时如何选拔官员的情形。商王朝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制度的初设时期,商朝的朝廷职务大多数也是世袭,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出调整。因此,在商朝这个国度的政权建设中大多数任用的都是贵族子弟,无论中央,这个时期王朝从上而下,大大小小的职务几乎都是由贵族及其后代所占据、垄断。到了周代则是:天子立诸侯,诸侯立卿大夫,从上而下,层层递进,依次分封。这是为了上下等级分明,以免觊觎乃至争夺。周代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封建制和宗法制还有等级制相与共生,族权与王权高度结合在一起。这种国家官员的任命方法,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但是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各阶级人员之间的流动。
(二)秦——二十级军功爵制、郡县制
秦灭六国,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以后,使得秦国各方面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变法大致可以分为两次来看,第一次变法最主要的是以下两项内容:
  1.破除宗教等级制度,建立军工等级制度。“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芳华1】。”这里的等级完全是按照有无军功和军功的大小来定的,不含其它因素。当然,获得军功不一定是要在战场上杀敌立功,如告奸也可以得到军功。其他功勋也准此而定。但是有一点是很清楚的,无功者是不能进入军功等级的。即使是皇亲贵族,如果没有立军功也会被除掉其公族籍,失去其宗法贵族的身份和地位,没有功劳的富人就更不用说了。这样就用二十级军功爵确定了尊卑贵贱的等级。
2. 整顿军赋,奖励公战,严格禁止为私人恩怨而格斗。“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这里所指的“赋”是指军赋,包括服役当兵,建功立业,血战沙场。所以,在战场上立功的就会授予军功爵的奖赏,军功爵总共有二十级。秦国规定只要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人军官一个首级,那么他就可以上升一级爵位,斩杀的敌人越多,代表在战场上所立的功劳越大,得到的首级越多,那么获得的爵位等级就会越高。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待遇差别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因等级不同,每餐吃的饭菜种类都会不一样。另外,立军功所获得的爵是被可以允许传给后代的,比如说父亲不幸战死疆场,为国捐躯,那么他的功劳全部会记在他子孙后代的名下,由他的子孙后代来享有,所以说只要一个人获得军功的奖赏,全家都可以从中受益。
商鞅认为,在战场上,士兵奋勇杀敌,流血牺牲,为国家而战,这是值得奖励的。而为一己私欲打斗,对国家没有好处 ,应当严格禁,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典,一旦违反规定就将受到十分严酷的惩罚。如果因为个人恩怨私而自进行仇杀或打斗,就要受到刑法所规定的严厉的制裁。其结果自然是:“民众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
以上的这些法令,必然触犯到那些宗室贵戚和原有富人的利益。所以,这些人他们自己不敢抵触法律,就想办法唆使太子犯法。商鞅深知,“法之不行,自于贵亲戚”,本想对太子依据法典予以惩罚,但是考虑到太子作为嗣君,是不能随便施加刑罚的,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2】”。从这以后,“秦人皆趋令”,没有人再敢触犯法律了,变法取得显著的成效。自古变法总要触犯一些人的利益,如果变法者没有坚决的态度,强硬的手腕,采取“法不责众”或者是畏惧权贵,采取只许权贵之士肆意妄为,而不许老百姓触犯法律分毫 ,那么这样的变法自然不会被广大人民众去接受,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人们也不会自觉地遵守和信服。商鞅变法中,商鞅采取的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众生平等,这使得变法从上而下开始进行。
商鞅第一次改革后,在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大的提高了人民的进取精神,也为逐鹿中原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态势。为了加强并巩固取得的的变法成果,商鞅再一次采取了比较集中的变
法改革。这次改革中,规定全国共设又四十一个县,郡县长官的产生方式是由中央任命。
中国公务员级别和官职
为了加强对官吏的治理,秦法对官吏的爵制、俸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秦朝对官吏的选拔任用有着严格的道德和才能的评判标准:
第一,道德方面。制定法典明确规定为国所应当具备的素质,哪些事应当不断去学习和完善,哪些事情坚决不能为之。
第二,知晓熟悉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秦统治者强调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这就要求官员们要通晓各项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为依据,来作为衡量官员是否称职的标准。  
  第三,永远不任用“废官”,即不准二度任用不称职或不符合条件的官元。 
  第四,官员必须得到中央的正式任命才能有权依法行使他的职权。 
  第五,长官调任新的职位,绝对不能带走原来的属下。  
   秦朝地方和中央官吏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免,长官也能够自己选任下属,其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
举、征召、任子等几种形式。中央规定,地方每年要定期的向上汇报工作情况,中央会因此对地方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并且按照考核的结果,给予官吏应有的奖赏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