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预防本合同后期产生的争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2022年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时间第一,建议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为避免履约纠纷,最好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白纸黑字把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对于因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当在事后及时补签合同。
第二,模板合同条款要逐一核对。
模板合同一般为可参考行业合同,一般涵盖了该分类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时应逐一核对,结合自身需求进行适当修正。涉及数据条款要认真核对清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关于合同内容更改及补充。
本合同提供的示范条款仅供参考,对于合同条款要注意核对确认,确保条款的正确适用性,争议性条款可双方沟通协商后进行调整,如需要具体添加的条款可通过增加合同内容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
合同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
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