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 号】江府〔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2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  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招收引进和管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引进,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
称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以下简称园区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站),以及上述单位在站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园区分站和博士站统称科研平台,建立科研平台的单位简称建站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是指对我市科研平台的管理和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提供科研资助、生活保障、学术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置、协同服务”的原则,鼓励科研平台加快集聚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的创新型青年优秀人才,推动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引进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提出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工作计划。
  第六条 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承担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科研平台的遴选推荐、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做好建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人员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建站单位做好年度总结。开发博士和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收集全市博士和博士后人员需求信息,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协助建站单位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
  (三)组织政策宣讲,负责市直建站单位和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政策待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建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省和市相关资助经费。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指导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创业创新工作。
  (四)组织博士和博士后国情教育培训。指导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接政府部分博士和博士后服务职能,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联谊交流。
  (五)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博士和博士后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建站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履行与合作高校的协议义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科研启动经费和薪酬待遇,做好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出站或退站、项目确定、科研成果验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发放、户口迁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政府补贴申领、后勤生活保障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每年1月和9月,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计划收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博士和博士后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博士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科研平台工作优秀典型
案例收集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承担博士和博士后综合服务工作,搭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交流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博士和博士后服务模式,指导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各市(区)分中心业务。
第三章  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科研平台。申请设立科研平台由拟建站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登记。科研平台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中直机关遴选2023公告 拟建站单位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时,应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签订协议,并至少引进1名博士后进站。同一单位可与不同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有关备案工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评估考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责令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