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
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贺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中新大厦(**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方就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遴选。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入围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
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乙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工程监理任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人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采购人”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甲乙双方及采购人之外的任何中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采购文件”是指甲方发出的《中直机关2020-2022年度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应澄清、修改文件。
1.8“响应文件”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直机关2020-***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中直机关遴选2023公告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
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后,从2020年2月1日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
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