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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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力宝天马广场14层A、B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朱丹荔,*,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兴公司)与被告朱丹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丹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鸿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丹荔立即偿还永鸿兴公司代偿款项16890.1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6890.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5421.7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689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即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26日,永鸿兴公司与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通联),约定永鸿兴公司指定商户的客户通过七星通联“七星生活平台”申请办理商品/服务消费分期业务,永鸿兴公司为其客户办理分期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鸿兴公司代逾期客户履行保证责任后,七星通联应配合将相应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永鸿兴公司。2017年7月26日,永鸿兴公司向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邵武农信社)出具《担保声明书》,自愿为通过“七星生活APP”办理“贷记消费卡”及消费分期业务的消费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25日,朱丹荔通过“七星生活APP”向邵武农信社申请办理“贷记消费卡”并签订相关电子协议。约定朱丹荔贷款25000元向南平市延平区荣宏建材店购买荣宏地板/RH-01/无,分12期,按月偿还,每月应偿还分期本金人民币2083.33元、手续费为250元。若朱丹荔逾期还款,导致代偿方代朱丹荔偿还欠款本息的,代偿方有权受让债权向朱丹荔进行追偿,同时有权要求朱丹荔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同日,邵武农信社发放了贷款25000元。贷款放出后,朱丹荔未能依约还本付息。2018年11月16日,永鸿兴公司代朱丹荔偿还了欠款16890.13元,同日,邵武农信社、七星通联和永鸿兴公司三方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永鸿兴公司最终收入对朱丹荔的上述债权中的16890.13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透支本金、应付手续费、利息、罚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基于此,为维护永鸿兴公司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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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荔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按朱丹荔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寄送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永鸿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朱丹荔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担保声明书》、《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其附件协议》、《订单查询表》、分期订单详情、账户地址记录查询单、商户付款明细查询、存款明细账、账户历史信息查询交易明细、支付业务回单、邵武农信社债权转让通知短信截图、七星通联债权转让通知短信截图、《债权转让协议》,朱丹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关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永鸿兴公司向邵武农信社出具《担保声明书》一份,确认永鸿兴公司自愿为由永鸿兴公司推荐的客户通过七星通联开发的“七星生活APP”在线申请办理“贷记消费卡”及消费分期业务的消费者即“贷记消费卡”持卡人办理前述业务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永鸿兴公司与七星通联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约定:若永鸿兴公司代逾期客户向贷款银行清偿该客户的全部欠款的,则七星通联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要求贷款银行将债权直接转让给七星通联;在永鸿兴公司代逾期客户向银行清偿该客户全额欠款的,七星通联亦将根据《七星分期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永鸿兴公司,包括七星通联对逾期客户的资金占用费用的权利一并转让,永鸿兴公司有权直接向逾期客户追偿。
2018年1月25日,朱丹荔向邵武农信社申请办理“贷记消费卡”,并通过“七星生活APP”签订《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相关电子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上载明:“贷记消费卡”是由邵武农信社与七星通联联合发行的“福万通”贷记卡,专门为家庭消费,特别是
农村家庭消费,提供消费分期服务,帮助改善和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七星分期”是七星通联旗下的“七星生活”平台专门为“贷记消费卡”和消费分期在线申请而开发的消费分期在线申请服务;“贷记消费卡”采用电子化审批流程,除填写以下申请表,申领人需要通过七星通联的“七星生活”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该申请表附载了贷记卡领用合约及贷记卡章程,对贷记卡的申领、收费、还款及计息、免息还款期、收费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贷记卡申领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邵武农信社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邵武农信社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贷记卡申领人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贷记卡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56天;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七星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第四条“违约行为及违约处理”约定:用户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还款即构成违约;由出资方(即邵武农信社)将消费分期的相关债权全部权益转让给七星通联,七星通联有权要求用户偿还未清偿的分期债务等,并由用户承担七星通联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支出;以合法手段追偿应还款项,并有权要求用户按七星通联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五条“权利和义务”约定:用户以其在七星生活平
台记录的购买人常住地址作为用户与七星生活或七星通联、出资方往来文书、催收文书、债权转让文书以及法院诉讼文书等文件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按前述地址寄出,则视为送达;以用户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作为七星生活债权转让的通知号码。
朱丹荔消费商品名称为:荣宏地板/RH-01/无,商品总额为25000元,授信额度为25000元,本金按月分摊偿还,分12期还清,每期应偿还金额为2333.33元(其中分期本金2083.33元、每期(月)手续费为250元),还款账号为×××04(即消费卡账号)。邵武农信社按朱丹荔申请于2018年1月25日将朱丹荔购货消费的贷款25000元支付到商户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李艳飞,账号:6230********,完成了消费分期贷款的支付。朱丹荔消费透支后,未按期偿还款项,贷款放出后,朱丹荔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永鸿兴公司依据《担保声明书》于2018年11月16日代朱丹荔偿还了欠款16890.13元。2018年11月16日,邵武农信社、七星通联和永鸿兴公司三方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邵武农信社将其对朱丹荔享有的“贷记消费卡”及消费分期服务项下的债权16890.13元转让给永鸿兴公司。邵武农信社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朱丹荔已将其在邵武农信社办理贷记卡消费分期业务的全部债权转移到七星通联。七星通联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朱丹荔已将其在邵武农信社办理贷记卡消费分期业务的全部债权转移到永鸿兴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朱丹荔向邵武农信社申领“贷记消费卡”并进行消费透支,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朱丹荔尚欠邵武农信社“贷记消费卡”及消费分期服务项下的款项16890.13元,永鸿兴公司代朱丹荔偿还尚欠邵武农信社的上述款项后,邵武农信社将其对朱丹荔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永鸿兴公司,并已通知了朱丹荔,该债权转让对朱丹荔发生法律效力,故永鸿兴公司有权向朱丹荔追偿。永鸿兴公司请求朱丹荔偿还代偿的款项16890.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5421.73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689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即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