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
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中国
银监会印发的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银监发 〔 2010 〕
14 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
制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9 〕 7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
理办法》 (财金〔 2010 〕10 号印发) ,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管理的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
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
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
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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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
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
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
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
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 1、在岗人员。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
2、非在岗人员。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 在岗人员薪酬结构
第四条 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
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 基本薪酬的确定
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基本薪
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 保障工资
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2 倍 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
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 津贴
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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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
中断工作的时间) , 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 2 元 。计算公式为:
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 =[ (当年年份— 参加工作年份 +1 )—
(中间恢复工作年份— 中间停止工作年份) ] ×2 元
2、 行(社)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包
括从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下同)
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在本系统工作的时间) , 每年行
(社)龄月津贴额为 10 元 。计算公式为:
某员工当年行(社)龄月津贴 =[ (当年年份— 参加农村合作
金融工作年份 +1 )— (中间恢复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
中间停止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 ] ×10 元
3、 学历(职称)津贴:二者就高选择一项。津贴标准见
附表一。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
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
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
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
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
享受职称津贴。
第六条 岗位责任薪酬的确定
岗位责任薪酬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考核分配的工资,应按月或按季考核后支付。各单位计发该
项工资,可以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2020农信社成绩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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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价法。由各法人行社对本行的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
价,按员工处理业务的数量计发该项薪酬。
此方法适用于核发柜员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责任薪酬。
2、岗位考核法。计算公式为:
按月考核发放的:某员工月岗位责任工资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
×岗位系数×月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
按季考核发放的:某员工季岗位责任工资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
×岗位系数× 3×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实行全省统一,由省联社每年公布一次,
省联社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50 %计算确定。
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见附表二、三。各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
对除管理一、二岗位以外的岗位进行岗位细分,特别是对客
户经理和柜员要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岗位细分后确定各岗位
的 初 始 系 数 , 最 高 岗 位 的 初 始 系 数 不 得 高 出 基 准 系 数 的
100% 。未对岗位细分的一律执行基准系数。
各行社应制定除管理一、二岗以外的在岗员工岗位系数奖励
晋升办法 ,给予对本系统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
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一位员工每年奖励的岗位系数不
得超过 0.1 。管理一、 二岗在岗员工的岗位系数奖励晋升由省
联社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
省联社按年度制定行社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计算。
其他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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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并按
月(季)考核计算。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薪酬。
第七条 效益薪酬的确定
效益薪酬是根据行社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
分配的工资,应按年考核确定并实行延期支付。
计算公式: X=(a ×b)/(1+b)
X— — 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
a— — 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
b — — 计提比例。
其中:
1、 A= 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规定计提拨
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
2、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若当年亏损,不
得计提效益工资;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导致亏损。
3、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财务损益表中贷款减值
损失实际数-(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
计划率- 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注:(“本
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
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出现负数时则以 “ 0”计算。
4.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当年应收利息余额 - 上年
应收利息余额。
5.效益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公式计算的额度;当年提取的效益
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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