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县级行社经营自
主权,减少固定资产审批事项,根据《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
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ⅩⅩ财债〔2009〕7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
2020农信社成绩查询入口用年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
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四条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
(一)县级行社购建办公楼。
(二)县级行社超面积购建的营业用房
(三)县级行社超配备数量或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未达到
规定的更新条件更换公务用车。
(四)省联社统一建设的电子化工程。
第五条县级行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
(一)购建营业用房。其中,购建城区营业用房,应事先
将城区网点规划报经省联社审核,在省联社审核同意的城区网
点规划范围内购建;购建乡镇信用社营业用房,应遵循省联社
统一的设计标准。
(二)购置公务用车。其中购置领导工作用车、运钞护卫
车,应事先报省联社审核其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标准及更新
条件等。
(三)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行社可购建办公楼和
营业用房。
(一)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二)超出折旧年限,并且无使用价值的。
(三)因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物需要拆迁的。
(四)经批准新设立或迁址网点的。
(五)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购建的。
第七条购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县级行社办公楼。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6,5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5,500平方米。
(二)信用社营业用房。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8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700平方米;乡镇的不超650平方米。
(三)储蓄所营业用房。坐落在地级城市的在300至400平方米之间;县城的在200至300平方米之间;乡镇的在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