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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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中乜河村。
负责人:吴国松,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坤,*,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鸡西好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跃进花园小区2号综合楼-门市-8。
法定代表人:吴晓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好车帮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东路1号A区3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开发区信用社)与被告王亚坤、鸡西好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好车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6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区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被告王亚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好车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西好车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亚坤给付原告贷款本金28638.4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5884.34元,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7.1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原告可对被告王亚坤名下抵押物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9日,被告王亚坤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利率、偿还方式、解除条件、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开发区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8.2万元,被告用名下车辆作为上述借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被告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息34522.74元,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亚坤对原告诉请无异议,认为可以拍卖车辆偿还借款。
被告鸡西好车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2020农信社成绩查询入口
被告黑龙江好车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开发区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开发区信用社所举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存取款凭条一份、抵押合同一份、抵押物清单一份、书一份、保证合同一份、担保函一份,被告王亚坤无异议,被告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未到庭质证,以上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书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开发区信用社所举证据客户明细账单查询单一份,被告王亚坤无异议,被告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未到庭,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王亚坤、鸡西好车帮、黑龙江好车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9日,被告王亚坤与原告开发区信用社签订编号为37***********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借款……3.借款金额(大写):捌万贰仟元整。4.借款期限……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2.本合同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月利率4.75‰……4.罚息: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2项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第1项约定的结算方式,贷款期内按照本条第2项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七条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款项。账户名称为:王亚坤……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4.按时归还本息……13.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十三条违约事件及处理。1、下列事项之
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8)行使担保物权;(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签订本合同的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王亚坤(签字捺印)。贷款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盖章),负责人:吴国松(签字盖章)。经办人:金鑫(签字)。”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37***********的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王亚坤签订的借款合同37***********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汽车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机动车辆抵押物清单……第
十条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盖章),负责人:吴国松(签字盖章)。抵押人:王亚坤(签字捺印)。”2018年2月9日,被告鸡西好车帮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为了确保债权人与王亚坤签订的借款合同37***********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盖章),负责人:吴国松(签字盖章)。保证人:鸡西好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晓雷(盖章)。”同日,被告黑龙江好车帮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同意为借款人王亚坤,身份证号码2310831971××××××××与贵社签订的借款合同37***********,借款金额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期限:30个月。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如果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我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黑龙江好车帮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崔洪涛(盖章)。”2018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王亚坤账号发放贷款8.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22日至2020年8月8日,执行月利率为4.75‰。从2019年11月22日起,被告王亚坤未偿还过借款,尚欠借款本金28638.4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5884.34元(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利息1286.44元+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30日按4.75‰计算的利息3065.26元、按7.125‰计算的罚息153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