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6
【字 号】鲁财税〔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6日
 
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财物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山东省2023年事业编考试公告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以及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授予的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指导市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授予的管理权限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分别审批设立。
  省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设立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停征、“费转税”、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重新审批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收取。
  除以上非税收入外,罚没财物收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益金等属于中央审批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除中央授权外,省级及以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
设立、调整或变更项目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期限。
  第十一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执收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减征、停征由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根据中央授权调整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授权调整部分定价权归地方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已经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