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5.28
施行日期
2007.05.28
文号
凉府发[2007]21号
主题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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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凉府发〔2007〕21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我州水力资源丰富,在建水电站工程众多,大型在建水电站5处,装机2496万千瓦,中小型水电站已建成624处,装机103.7992万千瓦,在建89处,装机184.019万千瓦。由于部分电站存在无施工设计、无监理、施工单位不具备水电施工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我州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建成电站未进行竣工验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为了彻底排除水电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7〕5号)精神,结合凉山实际,现就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凉安委〔2007〕14号文件一并贯彻落实。
  一、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由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安监、水利、发改、建设、质监、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监察、工商、工会、经委等部门组成的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工作。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安监、水利、发改、建设、质监、国土、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监察、工商、工会、经委等部门组成的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全面负责辖区内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电站建设业主要以业主法定代表人为组长,成立企业自查工作班子,负责自查自纠。
  各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手续,检查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竣工验收情况,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安监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三同时”审查、备案,安全培训(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内容,负责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水利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阶段验收及现场管理、监督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负责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压力容器、机电安装、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测。
注册消防工程师彻底凉了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
  环保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所涉安全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民爆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资质。
  监察部门:检查各责任单位是否依法办事、履职尽责,确保执行力落实,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检查发电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规注册登记。
  工会:负责检查企业职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利益。
  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
  经济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的并网运行情况,凡未经竣工验收的,一律不予转报、核发
上网许可证,不允许投入商业运行,负责电网运行安全。
  二、整治工作对象
  在凉山州境内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已建成电站和在建电站。
  三、整治工作的依据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整治内容:
  (一)水电站前期工作内容。
  1.水电项目需要具备的相关批准文件;
  2.前期工作申请报告;
  3.流域专业规划;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初步设计报告;
  6.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土保持方案;
  8.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
  9.安全预评价;
  10.规划环评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1.渔业资源论证;
  12.项目核准报告;
  13.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开工需办理手续。
  1.开工手续备案;
  2.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施工图设计,能够满足初期主体施工需要;
  3.落实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
  4.未取得开工手续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电站建设期间的整治内容。
  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7〕5号文)要求办理。
  (四)已建成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设施整治内容。
  1.安全生产设施验收,按《凉山州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执行(附件2);
  2.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3.已建成而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水电站要通过现状安全评价突出对现状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治。
  四、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分宣传动员、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为3月下旬至4月上旬)。
  1.州政府召开全州宣传动员大会,统一安排布置,在各新闻单位要列专项报道计划并实施。
  2.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成立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集中开展整治,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安排部署,向辖区内所有整治对象,特别是在建水电工程参建各方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4月上旬至7月上旬)。
  各整治对象要对照上述整治内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在建项目要由监理、施
工单位参加,严格按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手续,并将自查整治情况于6月上旬前报县市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组。凡不符合整治内容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下旬)。
  由县市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按照整治内容要求,对辖区内各专项整治对象进行逐条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合格一个,复工一个。对违规强行施工或生产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顶格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州领导小组将派检查组赴各县市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上旬)。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水电建设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州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责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整治工作组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参加整治工作的各部门具体人员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3.整治工作严格按进度进行考核,每旬末2日内由县市整治办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一报表,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要给予督办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4.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所需基本工作经费进行严格测算,采取措施,解决集中整治办公室基本工作经费,其余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
  凉山州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文泉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 迅    州政府副秘书长
      卢 强    州安监局局长
      李 军    州发改委主任
  成 员:张建成    州卫生局局长
      赵永政    州安监局副局长
      李雅川    州总工会副主席
      吴 浪    州公安局副局长
      刘跃民    州建设局副局长
      赵建民    州水利局副局长
      魏兴昌    州质监局副局长
      刘宗平    州环保局副局长
      马 岚    州工商局副局长
      黄友刚    州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徐 辉    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 华    州经委电力办主任
      袁堂国    州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赵永政同志兼任。:0834-3866617。
  附件2:
  凉山州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专项验收步骤及职责划分
  (一)专项验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凉山州辖区内2002年1月1日(含)以后建成运行和目前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设施验收。2002年1月1日以前建成运行和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立项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在本次验收范围之内;
  (二)专项验收步骤。
  验收工作从2007年4月1日开始,用半年时间完成。步骤分三步,第一步是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对应的安全评价即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第二步企业按照评价报告要求,对照条款逐项进行整改达标,满足评价要求;第三步预评价报告由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向州市县安监局申请专家评审,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由电站业主向州市县安监局申请专家评审和专项验收。
  (三)职责划分。
  1.装机规模0.5万KW(不含)以上-2.5万KW的水电站,由州安监局汇同州水利局按照本方案具体实施;
  2.装机规模0.5万KW(含)以下的水电站,由各县市安监局汇同水利局按照本方案具体实施;
  3.为保证评审和验收工作具有客观公正性、技术可靠性、方便高效性,专家组由州安监局委托组建,全州统一管理,专家组费用由申请单位在不超过全省同类费用标准的原则下据实承担。安监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和验收结果进行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