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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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叶健 侍东波 梁代杰
  作者单位:
 
目次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二、起草思路和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2021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就法官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官考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思路和原则、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把作为考核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并通过考核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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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主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法官主体地位进一步突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中办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将“建立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进一步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是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的需要。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精神和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开展法官考核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和体系,各地认识、做法差异较大,实践中也反映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考核理念不够明确,未能突出法官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绩;有的地方考核指标设置不够合理,未能充分考虑地域、岗位、层级差异;有的地方没有理顺法官业绩考评和公务员考核的关系,造成重复考核、多头考核;有的地方考核结果运用不够深入,与员额退出等机制衔接不够紧密,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等。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要进一步理顺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聚
焦法官主责主业开展考核,树立以实绩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用实绩兑奖惩的鲜明导向,鼓舞和激励广大法官积极作为、勤勉履职,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
  改革任务确定后,政治部及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建立改革任务协调机制,对改革任务作了部署和分工。2020年下半年,面向全国法院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分析各地有关法官考评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11月,在浙江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北京等6家高院政治部的意见建议,并经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就《指导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意见。各单位共反馈意见48份。5月,在北京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征求了辽宁等9个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以及北京市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为确保指标设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起草过程中还安排四川、甘肃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就法官办案数量考核等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数据测算。7月,进一步征求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指导意见》由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2日正式印发。
 
二、起草思路和原则
  《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司法工作规律和科学的考核理念,着力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官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文件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则:
  一是聚焦法官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绩。让法官回归办案一线,回归主责主业,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指导意见》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规定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聚焦主责主业,着力解决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指导意见》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坚持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紧紧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重点任务,注重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牢牢抓住审判业务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总体框架内,充分融入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义务、考核等内容,建立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为基本内容的办案业绩指标体系,着重体现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的职业特
点。同时引入案件权重系数设置,区分不同法院层级、不同案件类型,充分考虑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的审判程序、审判团队配置、审判流程节点等因素,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权重系数体系,最大限度实现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的办案业绩在同一个考核体系下的可量化、可评价。
  三是注重考用结合。考核结果运用是法官考核的重要一环,运用合理,激励法官提升司法质效的作用就能得到发挥;运用不合理,就会损害法官工作积极性,导致考核沦为单纯对法官进行排名的工具。《指导意见》注重把握考用结合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分配、法官等级调整、员额退出等工作紧密挂钩,引导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职,真正发挥好考核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