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7.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
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 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
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驻在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稳定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保障维护稳定工作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的社情排查制度、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上报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制度和重大问题“挂牌销号”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稳定的不因素和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地(市、自治州)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市、区)要每两月开展一次,乡(镇、街)要每月开展一次,及时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为众排忧解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单位、重点体,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工作组帮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维护稳定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维护稳定责任制,其分工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生活困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经贸、计划、民政、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甘肃政法委最新人事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由经贸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
  (三)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四)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等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问题和金融、证券等方面问题,由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五)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发生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六)因征地、筑路、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政府协调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七)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权属及资源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八)因学校和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外部因素引发的同学校有关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一)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有关政法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二)对“法”及其人员的问题,由当地牵头,本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三)对于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和,以及敌对势力颠覆破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由公安、安全等政法部门负责处理。
  (十四)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事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问题,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五)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 政法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充分
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提供情报信息,不断充实和完善各种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维护稳定领导责任的检查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会同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同级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将贯彻维护稳定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向上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定期向同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汇报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由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各地、各部门
、各单位维护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的进行批评指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地区、部门、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条件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评定、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和相关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做出错误决策,造成影响稳定严重后果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者对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集会、游行等体性事件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众参与其中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致使矛盾激化,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或发生重大体性
治安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重大体性事件苗头不敏感,情报信息不灵,预警措施和化解工作不力,或者在发生重大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报告不及时,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贻误时机,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政治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