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本文提供了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供参考。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中的“等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支付了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则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如果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如果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厂长、经理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协商不一致,则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