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力。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黑龙江公务员成绩公示)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4)
  2.调整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本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7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