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释放和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其中,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所有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
须参加我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经济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对所从事行业的经济领域有较深研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八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含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相近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近工作满5年。
第四章能力业绩条件
2022年会计中级报名条件第九条高级经济师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 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排名前5名;获得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一等成果排名前4名、二等成果排名前3名或三等成果排名前2名。
3. 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4. 作为骨干参与筹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6. 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被相应层级单位采用。
7. 从事经济工作,申报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排名前2名)获得下列之一: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1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银奖1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
8. 从事经济工作,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经济管理制度10项以上,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
10. 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期间,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
项。或申报人作为骨干参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市(厅)级奖项2项。
11. 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冠军企业称号。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13. 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发表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的经济相关论文2篇。
3.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围绕解决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2篇。
第十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连续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 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期间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