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盲、聋哑、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
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为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为50人。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属于本市户籍,且又在本学校服务区域的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成委办[2003]42号中《**市教育局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实施办法》办理。
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市教育局关于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成教外[2003]9号)办理。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持有《**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统一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5]37号)办理。
市政府工程拆迁涉及小学、初中学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小学和中心城区(青羊、锦江、成华、武侯、金牛、高新区,下同)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中心城区初中学生,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借读申请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解决。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
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应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初中借读生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学生转(借)学须办理转(借)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借)学证明的学生。
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
由原校承担责任。成都教育局
学生转(借)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借)学联系表》,经转(借)入(出)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转(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转(借)学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市域内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转学生安排就读学校。市域内各区(市)县之间学生转学,应由学生家长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拟接收转学的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开具转学证明,并经转出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后入学。
各区(市)县辖区内学生转学,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
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