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9.06.22
【字 号】鄂教成[1999]021号
湖北省高等教育考试
【施行日期】199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教成[1999]021号)
各市、州教委,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现将《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未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学校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争取尽快达到本规定要求。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民办高等
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以开展高等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培训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分为两类: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
  第三条 设置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现有各类高等教育宏观统筹规划,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四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以赢利为目的;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有本省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本省正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知名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可以不受省份限制。
  举办者可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学校的,应视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移交给学校管理和使用,不得撤出或抽逃。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办学启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50万和100万,条件较好的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其办学总资产不得少于1500万,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
  1、制定学校章程。
  2、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有经专家论证的与所开办专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的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学制2年以上;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办学规模分别不少于200、500人。
  (五)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年龄结构合理的领导班子。学校领导班子的任命、免除、变动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初任时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情况。教务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过高校教学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人数与学生人数一般应按1:20配备。
  3、董事、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财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六)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
  (1)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至少配备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教师2人。
  (2)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专任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应具有本科(相关专业)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能经常参加专业建设工作。
  (3)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3;专、兼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
  (七)有稳定、集中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1、校舍: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自有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000、5000平方米。条件较好的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自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具体生均建筑面积,文史财经类不低于8平方米,理工农医不低于12平方米,占地面积应适应校舍建筑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场地的需要。
  2、计算机专用教室: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计算机的配置分别不少于40台、80台。
  3、语音室: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语音设备的配置分别不少于40、80座。
  4、实验室:开设理工专业的,应配备必要的专用的实验室;开设财经类专业的,应配备财会专用模拟实验室。各校实验课自开率不低于70%。
  5、图书: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图书分别不少于2000、5000册,其中专业书比例不低于70%。报刊、杂志分别不少于20、50种。条件较好的专修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图书不得少于20000册。
  6、体育设施:每校至少配有2个篮球场,并配备相应的体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