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把党组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省级和各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下同)。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设立机
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其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可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分党组不得再下设分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一)党组设立的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本级地方党委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二)党组变更、撤销的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变
更、撤销下属单位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成员配备
第七条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成员除应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一)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
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臵、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着力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服务政策体系,推动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应当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度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专题汇报1次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建设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学习,不断运用党的最新
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领导班子运行决策机制,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按照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组织反馈和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会后及时报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落实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清单管理。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全覆盖制度。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弘扬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优良作风。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众的监督。
(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完善学法制度,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持依法用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捍卫法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同损害法治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臵、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章 组织原则
最新四川省人事任免第十八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对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领导重要讲话、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决策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出现非正常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末位发言制度,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肃言论纪律。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六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