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事业单位教材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法的强制性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
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茹出。(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
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 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2)调整经济活动 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表现在:(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日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 )意志属性不同
  法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巨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像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法需在执政党根本政策的指导一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政策经特定程序转化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但是,无论是党的政策对立法的指导,还是法将政策转化为法律,都不是一个简单、当然的过程,中间存在一系列立法特有的专门性机制,因此应在.承认立法机关相对独立性、尊重法的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当化要求的前提下运作。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政策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也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的约束和限制。党对法律的超越和违背,实则也是对自己己被固定在法中且已取得形式正当性的政策的超越和违背;党对法的形式和程序上的正统性的尊重,实则也是对自身执政合法性的确认。另一方面,法的实施通常也要借助为贯彻法律而制定和颁行的政策的作用,借助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各个领域的积极活动。同时,政策在法的适用阶段还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允许适当参考党的政策,可借助政策进行漏洞补充,疑难案件处理中政策可能成为法律推论的参考,等等。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C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一能调动起广大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第三节 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
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