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浙江省人才市场网【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10.09
【字 号】浙政办发〔2011〕107号
【施行日期】201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省政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推进浙江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和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现就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新一代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深入应用,信息化正酝酿着重大变革和新的突破,数字化应用向智慧化应用迈进已成为必然趋势,城市智慧化更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重要趋势和基本特征。建设智慧城市,就是建设信息化与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深度融合的城市,就是利用云计算、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科学发展的城市,就是大力发展现代网络经济、现代网络文化、现代网络生活、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城市。
  推进智慧城市的建设,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著名IT企业,形成相关信息产业集聚发展的优势;有利于网络传输、软件服务、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网络银行后台服务等网络服务产业
的发展,带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有利于带动智能汽车、智能医疗设备、智能电网装备、智能安居和智能安保设备等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高装备制造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有利于科研创新基地以及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高科技人才的集聚和支撑保障能力;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市民生活品质;有利于光网、无线网、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智慧应用的承载能力,加快现代化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把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省政府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初步形成省政府和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为主导,邀请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3+X”指导与服务模式,共同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和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近年来,宁波、杭州等地纷纷利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服务、完善城市功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作为当前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
转变、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公共服务、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创新思维,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和落实试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应用促发展、创新促提升、试点促融合、监管保安全的原则,以商业模式的创新来开拓新兴市场,带动现代网络服务、新型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城市试点为抓手,以点带面,推动信息化与城市化的深度融合;以服务外包、公司化运作为切入点,探索新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以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打响智慧应用的品牌,促进智慧城市可持续发展;以技术、管理、法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消费者权益、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以国家部委、省、城市三级“3+X”指导服务模式为试点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突出城市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为全省乃至全国创造新经验、探索新路子。
  (二)基本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城市网络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并向农村覆盖,
形成有线网与无线网紧密衔接的高速网络;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示范效应突出,智慧应用效能明显,形成一批业务流程与信息技术融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智慧技术创新取得突破,形成一批集聚发展的智慧产业基地;信息安全总体可控,形成规范有序的现代网络市场秩序;信息化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的智慧城市建设之路,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根据省政府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宁波市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及义乌市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的多项或单项试点。各市根据自身条件在交通、物流、电网、城管、医疗、健康、环保、安保、水利、旅游、工业、商务、政府、社区等领域选择申报试点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1.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当前信息化发展趋势、特征及利用现代网络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
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落实运行管理主体。
  2.统一应用市场开发。试点的范围应覆盖全市,先行可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可依托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与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与国内外大企业共同组建专业公司,负责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运营,并带动引进国内外著名IT企业及相关研发机构“落地”。
  3.政策保障到位。试点城市政府要在财政、人才、科技、金融、市场、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4.明确试点的合作主体。试点城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等大企业的作用,在试点项目的选题、试点方案的咨询与编制、投资与运行主体的组建、应用市场的开发等方面,借助他们的智慧和力量,着眼于合作创新创业,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5.示范作用突出。抓住当前人民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现代
网络和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开展示范应用,破解民生和转型发展的难题。在试点过程中,注重加强标准建设,力求提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6.工作基础扎实。试点领域的选择要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和应用基础,近年来已经作了不少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当地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产业基础较好,有一定的产业支撑、配套能力和科技人才基础,通过试点能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基地集聚发展。
  (二)申报和实施程序。坚持自主自愿、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各市申报试点项目。
  1.各市充分考虑自身的基础、条件和优势,有针对性的选择试点项目,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多方比选论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与试点的合作主体联合上报省政府。首批试点项目及试点方案请于11月15日前上报。
  2.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里上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并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3.经审定的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纳入省政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三方会商、共同支持的工作计划。
  4.所在市将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与目标,按试点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5.试点项目完成后,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水平领先、实绩突出、服务对象评价高的可向全省推广;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作为示范项目积极向全国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专家顾问委员会,加强政策、技术、业务和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咨询。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做好总结、推广工作。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联合派出试点指导组,加强对试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并帮助争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试点,给予切实的支持。
  (二)试点城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政策措施,保障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和政策举措的落实。各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运营主体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完善,积极稳妥推进。
  (三)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注重业务流程标准与信息技术标准的融合,超前设计、同步推进,边实践探索、边总结完善,形成与商务模式创新相适应的高度融合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省质监局和试点城市质监局要做好试点项目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