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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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8.11.04
【字 号】浙人社发〔2018〕120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浙江省人才市场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2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科 技 术 学 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2018年11月4日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精神,现就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博士后制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发挥博动政府引导与设站单位主体相结合,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人才项目科技市场相结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围绕博士后人才集聚融合增效,对于有效激发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六个浙江”、“四个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坚持“做实、放大、可持续”原则,着力解决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
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培养质量有待提高、吸引和稳定博士后人才能力不够强、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够显著等问题,推动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
  以服务创新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博士后科研成果质量和产业转化应用明显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激发。
  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评价,加大国际交流,博士后研究人员成为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引进的重要来源、科研团队的重要骨干,海外人才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数进一步提升。
  以激发设站单位主体到位为重要任务,更加突出企业博士后工作重点,深化校企联合招收培养的合作共赢机制,设站单位青年创新人才集聚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以提高博士后建站水平为抓手,优化设站单位布局,高水平推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工作,为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激励创新创业
  (三)强化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站单位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创新激励中的主体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加大投入,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中主阵地作用,深化高校与企业、科研与产业、人才与项目协同创新。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中,博士后研究人员人工费用、科研项目研发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积极性,引导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企业创新创业。
  (四)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资助力度。提高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标准,一等资助8万元,每年资助30项;二等资助5万元,每年资助130项;设立特别资助项目,围绕我省战略重点,对面向重大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每年资助10项。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竞争各类科研项目、开展高水平研究,及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对确属当地重大产业重点领域的博士后项目,出站后仍需继续深入研究的,由当地给予持续的支持。
  (五)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业。各地要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创业支持力度,鼓励博士后
研究人员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创办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创办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项目产业孵化,探索建立博士后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基地。
  (六)鼓励各级各类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各类产业、科技等项目与人才开发基金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予以资助。鼓励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三、推进设站管理改革
  (七)实施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备案管理。符合博士后工作站建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社保厅日常备案后,可设站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对设站单位首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授予“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牌子,并统一发文公布授牌名单。
  (八)优化设站结构布局。建立博士后设站引导目录,围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以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为立足点开展设站工作。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改造提升的传统制造业中,培育支持一批设站单位。支持之江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重要平台设站支持力度。
  (九)开展地方院校博士后设站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地方高校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依托省内外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资源开展博士后工作,为我省地方院校引人育人、师资储备、培养骨干青年教师搭建平台。
  (十)推进园区类工作站分站建设。加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千人计划产业园等园区类工作站建设,支持特小镇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积极为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博士后工作服务。做好园区类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站设立、注销的审批核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设站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管理地方标准,完善博士后管理考核评估办法。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新设站评估和整改验收结果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四、提高培养质量
  (十二)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考核评价。对高校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科学探索和基础前沿创新,更加注重考核承担重大项目、科技专项、专业论著、获奖成果等情况。对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更加注重考核专利发明、制定行业标准、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科研项目转化应用的成果、发明专利等与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十三)加大立体化培养交流力度。鼓励各行业领域、各设站单位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博士后论坛等方式,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研究合作。鼓励高校博士后青年教师选派挂职交流培养。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纳入我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培养工程等培养项目。
  (十四)推动企业创新平台协同培养。推动企业博士工作站与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企业创新平台协同发展,鼓励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各类平台上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增强博士后人才、项目、产品深入融合。
  (十五)加强师资科研博士后青年人才培养储备。完善高校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高校院所面向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招聘师资、科研博士后。
  (十六)推进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青年教师。鼓励高校院所青年博士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博士后项目择优资助、人才选拔培养、入选“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在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作为原单位绩效考评和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越级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