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 号】浙财社[2011]80号
【施行日期】2011.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
浙江省人才市场网  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由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促进就业资金管理范围。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额度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
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综合相关因素,将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创业补助;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十一)经各地政府批准或县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等经费。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下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上述人员人数及其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等。上述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职能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给予适当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的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其参加创业培训的,各地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吸纳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包括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单位)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而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