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军、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5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 
【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乐军;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 
【当事人】乐军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乐军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叶蓓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蓓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蓓蕾 
【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乐军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乐军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规定的三个网站上查询未见,被上诉人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梳理相关文件规定得以明确。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作为下位文件,不需要面面俱到地细化规定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对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足够明确的事项更是如此。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管辖本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乐军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规定的三个网站上查询未见,被上诉人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对此,本院认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梳理相关文件规定得以明确。国发〔2017〕28号
文件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文件同时规定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此项工作。    人社部和财政部为此联合制发了人社部发〔2017〕40号文件,文件从便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联网查询"方式对证书进行审核;同时考虑到联网查询存在的局限性,特别是存在遗漏未联网证书的可能,人社部和财政部随后联合制发了人社厅发〔2018〕36号文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掌握本地区职工参保、证书发放、补贴申请等情况,将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确保做到底数清、台账明、覆盖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机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上传、维护管理、信息共享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筛选出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并提供主动服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过程中提供支持,着力做好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并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各部门间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台账定期更新,服务对象清晰明确。"    浙人社发〔2017〕81号同样从两个方面着手对此项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方面,文件第四条规定“(证书信息审核)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cn/)或当地职业资格系统甄别证书信息。"另一方面,文件第八条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    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侧重从联网查询的工作实际出发,对联网查询的具体网站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上诉人据此认为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规定“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cn)、‘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cn/)甄别",违反人社部发〔2017〕40号和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规定。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杭人社发〔2017〕275号文件作为下位文件,不需要面面俱到地细化规定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对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足够明确的事项更是如此。人社部发〔2017〕40号、人社厅发〔2018〕36号和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已经确立的从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并完善证书联网查询审核工作的规定精神应予遵循。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联网查询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能认为仅凭三个网站的查询就足以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也不能认为仅凭网站查询即可甄别证书的真实性,更不能认为(三个)网站查询未
见便可推定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在相关网站查询证书未见而当事人坚称证书为真的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沟通协调对证书的真实性加以甄别。事实上,本案上诉人已经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并由国家邮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邮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甚至已经主动为上诉人出具证明对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仍以上诉人提供的证书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未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行初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原杭州市江干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责令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对乐军提出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均由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2:17: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乐军系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3月9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工种)为快递业务员(收派)。2019年1月,乐军向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申请,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请示》经批复通过。原杭州市江干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更名为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
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结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根据江劳社(2007)25号《关于江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方案的请示》文件,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原杭州市江干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系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是履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开展就业培训指导等的法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具有对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申请进行审核的职权。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审原告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杭人社发(2017)275号,不属于地方性法规,也不属于政府规章,而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次较低,不属于法的渊源。其规定在三个网站中查询才能申请受理申请补贴,明显缩小了申请补贴的范围,不属于在具体规定中细化,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并未设置其他条件,只要证书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受理,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从《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说明上有注意规定“本证作为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通用"。规定了该证书在使用的范围在全国,杭人社发(2017)275号,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杭州市人社范围内使用,无权对国家人社部印发的证书作出限制规定。 
乐军、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1行终5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某某。
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