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5
【字 号】鲁人社字〔2022〕68号
【施行日期】202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6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5日
 
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培训、选聘、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对评价机构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对本机构、本行业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就业人才中心
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负责省级外督员培训,组织实施省级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实施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负责市级外督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市备案的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督。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执行质量督导任务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培训内容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具体评价工作的流程、标准、要求;质量督导员职业道德、工作守则、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外督员由省、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纳入全省外督员数据库管理。省、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随机抽取获得外督证卡人员,采取签订协议或者颁发聘书方式进行聘用,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一条 外督员由省、市人社部门或者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科学、适用”原则进行委派。
  第十二条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内督证卡仅限本评价机构、本行业内部使用,不得超越本机构、行业范围使用。
  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内督员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使用内督员。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委派同一外督员参与同一评价机构的质量督导工作,外督员不得兼任同场次内督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情况;
  (二)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价机构有关考务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题库管理、证书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四)评价机构具备与评价范围和评价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等情况;
  (五)评价机构与评价工作相关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评价机构在评价所需软硬件设施维护、题库开发与规范使用、考评人员与内督员派遣、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资料完备可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考生信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采取的质量管控情况;
  (七)评价机构按规定公开评价计划、评价方式与时间地点、申报资格、标准依据、评价结果、证书查询途径、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等方面的情况;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八)对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九)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外督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
  (一)日常督导是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主要工作程序为:
  1.外督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2.外督员通过评价现场和工作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
  3.委派机构视外督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4.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日常督导发现的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导以及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就质量督导一项或几项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的监督。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外督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