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 号】深人社规〔2018〕12号
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企业职工,其在市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广东省和我市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就高执行该补贴标准。
  (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待广东省另行发布相关文件后执行。
  三、申领程序
  我市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全流程应用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实行信息化管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为该项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v/),进入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管理系统页面,按要求如实填报申领信息。申领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系统提示已受理;申领信息填写不完整、不正确或无法获取到证书信息的,系统予以相应提示和引导。
  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期间取得证书的,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登陆系统进行申领,逾期系统自动识别不再受理。
  (二)自申请人申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高训中心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以及查核该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情况等方式进行审核。
  联网查询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
统()、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v/)。
  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申请和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真实信息。
  (三)市高训中心应于每个月的月末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v/)对系统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高训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异议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属实的,市高训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系统后台直接汇总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