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30
【字 号】德政办发[2007]103号
【施行日期】200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德宏州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县市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云南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专家组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云南
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6〕50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德宏州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政府,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州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防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德宏州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州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宣传部、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畜牧局、粮食局、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芒市海关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