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 号】红政办发〔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日
 
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州、县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州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州政府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州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州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州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