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09
【字 号】红政办发〔2016〕123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2016〕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推进我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16﹞2号、云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
发力,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着力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用5年时间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坝区、大型灌区和部分中型灌区、高效节水项目区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
  (三)改革原则
  一是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是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农村渠系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2017—2018年完成蒙开个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2019—2020年基本完成3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并实现骨干工程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从2016年开始,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细化计量单元,力争计量到户。
  (五)加快高原特农业转型升级。围绕国家级百万亩高原特现代农业示范区、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和红河谷生物产业带“三大板块”建设,以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以现代农业重点县(包括种植业、畜牧业、
林业等)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六)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水权明晰到户、到亩,颁发水权证到用水主体。依据来水丰枯情况,对初始水权分配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水权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七)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众全程参与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机制。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户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八)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州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水价实行终端水价管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九)实行分区分类水价。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合理制定农业水价。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实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
  1.分区。一是坝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二是山区。主要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可采用比较价格,同时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水价,并征得项目区农户的同意。三是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意识,逐步实现成本定价。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