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 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二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于2021年1月1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21年1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突出边境区位特、民族文化、热带和亚热带雨林自然风光,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实施旅游强州战略,大力推进全域旅游,推动旅游国际化、特化、智慧化建设,打造康养旅游和健康生活目的地。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旅游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全域旅游数据库,搭建旅游企业大数据平台,为游客提供多渠道、全方位、个性化、精细化的优质旅游服务。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发展工作。农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投资、经营环境,推动传统旅游创新,提升城乡旅游服务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投资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
  禁止建设歪曲和贬损民族传统文化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旅游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有关院校培养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旅游项目用地指标,合理安排旅游项目用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景区(点)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中转站和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加强旅游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旅游交通标志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合理利用热带和亚热带雨林、传统村落、民族特村寨和泼水节、目瑙纵歌节、阿露窝罗节、阔时节、孔雀舞、剪纸、织绵、锻造、酸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项目,促进生物资源、民族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洋机工回国抗日纪念馆、畹町桥、芒市中缅边民大联欢旧址、雷允飞机修造厂遗址、干崖宣抚司署(刀安仁故居)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
整理、研究相关革命历史资料,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建设特旅游村镇,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利用农村土地开展住宿、休闲娱乐、农业生产生活体验等乡村旅游。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研学旅行,支持机场、口岸、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和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民族特的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打造具有地方特点和文化内涵的特品牌,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大节庆假日期间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维护景区(点)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景区(点)旅游公共设施标志、标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傣文、景颇文三种文字标识。
  第二十一条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段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制作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