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沧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沧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沧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推进我市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落实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临沧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临沧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治理效能等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监测指标体系,促进开展环境治理。制定实施《临沧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方案》及配套的《临沧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监督。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巡察、督查、审计、干部监督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出台《临沧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区)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加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抓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积极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辖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认真整改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审计等反馈问题,力戒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维护人民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排污许可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加强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联动。制定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工作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七)强化企业自证守法。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排污企业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排污企业要依法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等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贯彻落实《排污单位污
染物排放信息管理办法》的工作措施。
  (八)推进生产服务绿化。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全面推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纵向延伸、横向耦合、末端再生”的绿生产方式,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世界一流“绿能源”、“绿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三张牌领域的绿技术,引导企业推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改造。
  (九)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强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加强环境治理。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落实好自行监测工作,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企业环境治理进行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平台作用,完善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交办转办、分析研判、督促督办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企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先进典型,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等反面事例。
  (十一)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治理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畅通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沟通渠道,推动环境治理突出问题解决。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培训体系。广泛开展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制定《“美丽临沧,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全力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践行绿生活方式。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三)完善监管体系。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积极探索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局队合一”体制,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健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政协民主监督
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跨境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监测、协同处置污染。
  (十四)提升防范环境风险能力。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生产企业辐射环境管理,确保伴生放射性矿周边辐射环境安全。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分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衔接。推广“绿检察”经验,推动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建立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归口管理的“四合一”审判执行模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的配套制度及工作措施。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理顺生态环境部门体制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打破壁垒,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确保不同企业公平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