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4.18
施行日期
2019.04.18
文号
普政发〔2019〕53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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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普政发〔201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2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和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方便众、企业网上办理;对调整行使层级和审批权限的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及时对调整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新公布,积极推行“直接受理”、“马上办”、
“最多跑一次”,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1
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取消
2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取消
3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批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取消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不再实施审批或登记,原事项名称相应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并下放至县(区)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市宗教事务部门不再实施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5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行使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除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7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将“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由市企业登记部门行使,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8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9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