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 号】大政发[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一)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经,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
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廉租保底、公租解困、农村危改、抗震安居”的思路,切实解决好城乡中低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11年,完成省下达我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8500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廉租住房3500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7100户。要求5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手续,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12月底前完成投资额60%以上,竣工面积35%以上。
  2011年,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7200户;自筹资金完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修缮加固9000户,要求年底前全部竣工。
  二、完善体系,创新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各县市可将下达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和补助资金
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多种方式建设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由县市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并由指定的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占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推行“政企共建”。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由企业配套资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产权按投资比重划分。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三是积极探索市场运作。各县市要积极探索通过给予优惠政策和优价土地,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来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可以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
  (三)优化设计,严格标准
  1.科学选址、集约用地。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方便众就业与生活。保障房小区规划要体现经济适用、集约用地原则。功能、设施既要满足规范要求,又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2.优化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条件、居住习惯和中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实际,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尽可能做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采光良好、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让保障性住房在有限的面积内能基本满足众的生活需要,确保设计科学、合理、实用。
  3.严格建设标准。要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和满足生活基本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户型结构和建设标准。适当规划建设3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满足单身家庭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农村危房拆除重建,要引导农民量力而行,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4.加强项目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
建设程序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强化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安全工程。
  (四)统一管理,分级定租
  1.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住房保障、民政、社区、公安和金融机构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澄清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完善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2.规范分配准入管理。坚持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和注重公平原则,严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准入关,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制度,公开申请范围和条件、公开房源和户型、公开受理程序和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同时采取媒体公示、众参与、社会监督、纪检监察等措施严格把关,真正把有限的房源优先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各县市要按照省州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并及时公布实施。
  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地要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使有限的补
助资金真正用在经济最困难、住房改造最迫切的农户身上。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将农村危改工程建成阳光工程。同时要认真组织做好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工作。
  3.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必须在1个月内安排保障对象入住,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4.实行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各县市对符合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也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由政府补贴差额。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级租金制度和租金补贴制度,并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5.加强物业管理。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充分尊重住户的意愿,可由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由保障性住房经营机构管理。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确保居住环境质量和安全。
  6.完善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退出所享受的保障性住房。一是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二是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三是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落实政策,强化融资
  (一)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