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用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06
【字 号】保政办函〔2018〕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施行日期】2018.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用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87号)精神,加快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切实用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交易方式,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一)按照“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省统一规范、全省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全面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影响全过程电子化交易的制度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8年9月28日前,各部门将制定的现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效的各项制度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等要素)书面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制度文件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在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进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全市分类统一的电子交易制度体系
  (三)制定出台分类统一的全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细则、流程、远程异地评标等配套制度,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加强对第三方电子认证数字证书办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五)按照《保山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的信息内容应当与依法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公安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信用保山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等系统的对接,实现有关信息数据集中交换和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监管
  (七)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横向互联和市、县(市、区)纵向贯通,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实施监控。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与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的对接,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方式实现电子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